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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公司称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滥用司法权利影响了其经营行为
因认为对耐克气垫鞋和弹力柱鞋的运动功能宣传违背了公认的科学原理,北京正之本人体力学研究所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美国耐克公司等起诉到法院。 2006年1月18日上午,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称,被告称耐克气垫鞋和弹力柱鞋能使人“跑得更快”、“跳得更高”,可以“迅速恢复体力”等,违背了科学原理,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完全是颠倒黑白的虚假宣传,对同样从事鞋类产品经营的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针对原告的诉讼,被告认为,其跟原告之间并没有竞争关系,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滥用司法权利,已经严重影响了其经营行为。因此要求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新闻背景 郑庆生三告耐克公司 ■官司一耐克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气垫鞋气垫。正之本人体力学研究所所长郑庆生称是伪科学的欺诈行为,要求其双倍赔偿购货款1280元。 2005年11月,西城法院驳回郑庆生诉讼。 ■官司二2005年9月,郑庆生认为耐克公司当众指责其“非法进入内部网站”、“盗取商业信息”,属于恶意诽谤行为,赔偿精神抚慰金15万。 2005年10月,东城法院审理此案。 ■官司三2005年11月,郑庆生认为耐克公司针对气垫鞋的“伪科学虚假宣传行为,损害了所有鞋类产品经营者,是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研究所名义提交起诉状。 前天,市二中院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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