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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在中国的“人气指数”一直“很旺”。 远的像与上海炒货协会发生的进店费纠纷等不说,2006年以来,先是家乐福上海卖假“LV”遭索赔;进入5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对“家乐福卖过期肉”一案做出行政处罚,销售过期猪颈骨肉的家乐福曲阳店及相关供应商被分别处以5.3万多元、10.5万多元的罚款;5月16日,家乐福自有品牌的水晶肴肉上榜国家质检总局的“黑名单”;5月29日,“家乐福咸鱼生蛆”遭媒体曝光等一系列事件接踵而来。 不过,这丝毫不影响家乐福在中国扩张的野心和步伐。进入2006年,家乐福宣布其在今年之内将新开门店20家,这将暗示着家乐福可能会大量采用收购、兼并等新策略,进行市场拓展。翻开家乐福进入中国的历史不难发现,家乐福在中国市场上的迅猛发展,得益于非常了解中国政策和对商业制度的精准把握。对于“制度营销”,家乐福绝对是一个成功的标杆。 在中国,以“擦边球”致胜 成立于1959年的法国家乐福集团是大卖场业态的首创者,是欧洲第一大零售商,世界第二大国际化零售连锁集团。 不能否认,家乐福作为一个国际知名品牌,已经兼具了很好的品牌营销功能。这一优势,曾一度使家乐福在全球战无不胜,攻无不克。欧洲、亚洲等市场先后出现了家乐福的身影,直至上世纪90年代,家乐福才开始进入中国市场。 需要提及的一个背景是,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中国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一阶段不仅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招商引资、搞活经济也成为中国的头等大事。也就是在这一年,外资进入中国似乎进入了“超常”发展阶段。优惠的政策、大量的廉价人力资源、百废待兴的市场,这一切,是吸引外资最大的卖点。 1992年7月14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国函[1992]82号文件。文件称:同意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和五个经济特区各试办一至两个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同年,法国家乐福集团前总裁达尼埃尔·贝尔纳向时任上海市长要求,希望在上海的浦西开店。在一个合适的时机、合适的地点,家乐福讨巧地利用了制度营销手段。当时的中国,无论是哪一个地区,对于吸引外资都是非常重视的,而家乐福的进入既符合当前的政策,又能在第一时间获得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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