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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豁免 该法规定从事下述职业的外国人可以不必工作许可证:外交使节团成员;领事团成员;联合国及其特别机构的成员国代表和官员;从国外来为上述人员工作的私人服务人员;执行泰国政府与他国或国际机构协议项下公务的人员;为教育、文化、艺术或体育事业而进入泰国的外国人员;经泰国政府特别批准来泰国履行义务或执行任务的外国人。
二、特别例外 尽管大多数外国人必须申请工作许可证,而且必须在许可证签发后才可开始工作,《外国人工作法》为下列情况提供了特别的待遇: 1)紧急和重要的工作 根据移民法,对暂时进入泰国执行任何紧急和重要事件而且在泰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的人,可以不必取得工作许可证。但是这些人必须提交由本人签字并由其雇主背书的书面报告,并经移民局局长或其指定的委托人同意。享有此项待遇的外国人可凭任何一种签证进入泰国。所谓“紧急、重要的工作”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否给予工作证的豁免完全由管理机关决定。 2)投资促进 根据《投资促进法》,试图在泰国得到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必须在收到投资促进委员会的任职通知后30天内提交工作许可申请。这类人可以在政府处理其申请期间从事经授权的工作。
三、程序 该法要求在泰国工作的外国人必须在开始工作前获得工作许可。该法第八章规定,在开始工作前雇主可代其填写申请表格。但是根据《移民法》,只有当该外国人根据移民法进入泰国后方给予发放工作许可证,而且必须由本人亲自领取。 工作许可开始的有效期限仅仅是根据移民法该外国人的非移民签证所允许他在泰国居留的时间。因此工作许可将根据签证的延期和更新而进行更新。对于持有泰国居留证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可每年更新。劳工厅具体负责办理更新事宜,原则上工作许可的初始有效期限是一年。工作许可证必须在其到期以前更新,否则将自动失效。 作为游客或过境人员进入泰国的人可不必申请工作许可证。
四、需要文件 申请工作许可需备齐如下文件: 对于非永久性居留,要有一本非移民签证的有效护照(WP3申请除外); 对于永久居留,需一本有效护照、居留证以及外国人身份证(WP3申请除外); 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和原雇主的推荐信(详细说明该申请人过去的职务、职责、表现、工作地点及期限)。如果文件是英文,须附有泰文译文并经泰国大使馆或泰国外交部认证。 近期体检证明; 三张5x6厘米照片; 如申请表非本人填写,须附有符合规定格式的有效的委托书及10铢税票; 填写申请表“工作描述”一栏时,须详细说明申请者将从事何工作,该工作涉及何人以及工作中所需何种设备原料等; 根据该法,如果申请的工作须依照一些特别的法律审批发放执照(证件),则还须附有该执照(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如教师证、医生行医证、新闻记者证等); 如申请人已和泰国人结婚,须提交下列各项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明、配偶身份证、子女出生证明(如有)、户口登记表以及申请人护照复印件(每页都要); 如申请的工作不在曼谷,则申请表应在相关府的劳工厅填写,如没有这样的机构,就在该府市政厅填写; 其它需要的证明。
五、受限制的职业 1973年出台的皇家法令规定了39项外籍员工不能从事的工作或行业。该令几经修改,目前受到法令限制的行业/工作如下: 职业介绍所; 农业、动物饲养、林业、渔业及普通农场管理; 采石业、木材业或其它建筑工作; 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运输,国际航空飞行员除外; 木雕; 商场服务员; 拍卖; 监察、审计、会计服务,偶尔的国际审计除外; 宝石切割、打磨; 理发、美容; 手工纺织; 席垫编织或用芦苇、稻草及竹纤维制作的物品; 手工纤维纸的制作; 漆器; 泰国乐器制作; 银制品制作; 金匠、银匠或其它贵金属工作; 青铜制品制作; 泰国玩具制作; 床垫和衬垫毯子制作; 衣钵制作; 手工丝制品制作; 佛像制作; 小刀制作; 纸伞、布伞制作; 制鞋; 制帽; 经纪人或代理商(国际商务除外); 服装; 陶瓷; 卷烟; 法律或诉讼服务; 牧师或秘书服务; 手工丝绸纺织; 泰文打印、排版; 零售; 导游或旅行社; 建筑设计; 工程。
六、处罚措施及其它 泰国法律禁止雇主允许外籍劳工从事工作许可证规定以外的工作。如外籍劳工的工作有什么变化,如调动、期满等,雇主须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5天内上报。一旦遭到解雇,外籍劳工须将工作证交还给在曼谷的劳动机构外籍劳工处,如在其它府,则交该府的劳工处,否则处以1000铢罚款。 任何外籍员工如没有工作许可而在泰国从事工作,或违反了工作许可证规定的行业,将处以3个月以下监禁,或5000铢以下罚款或两刑并用。外籍员工若从事皇家法令所禁止的工作,将处以5个月以下监禁或2000至10000铢的罚款,或两刑并用。雇主如雇用没有工作许可证的外籍员工,或违反了工作许可证规定的工作类别,将对雇主处以3年以下监禁6万铢以下罚款,或两刑并用。持有工作证的外籍员工须在获允许后方可改变工作或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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