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风险投资政策

  1.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实行注册登记制。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直接到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注册登记,同时到高新区管委会经济贸易发展局备案。

  2.鼓励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创办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或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

  3.设立在高新区内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如其投资收入的50%以上来源于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由企业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4.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按其投资额提取不超过3%的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投资性亏损。

  (二)、鼓励研发创新的政策

  1.高新区管委会对研发机构实行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专门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机构,已经组织生产或从事产品销售的研发机构及公司除外。

  高新区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研发机构,可以享受管委会的补贴政策:

  (1)、2002年1月1日起在高新区集中新建区内注册设立;

  (2)、必须有省级(包括省级)以上的研发项目,或其研发的科研项目必须具有先进的技术水平;

  (3)、研发机构的科研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4)、研发机构的税务关系在高新区税务局;

  (5)、上年末拥有硕士学位或月应税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研发人员数量之和在20人以上;

  (6)、补贴期限为研发中心创办之日起三年。

  2、高新区集中新建区内的软件企业视同研发机构,享受研发机构的补贴政策,但需同时满足上述1、4、5、6项条件。

  3、补贴金额以研发机构及软件企业上年末拥有的硕士以上学位和月应税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在职研发人员数量计算。截止申请之日,上述人员在研发机构工作满一年的,按每人5000元计算;工作满半年但不满一年的,按每人2500元计算;同一研发机构每年享受管委会的补贴金额最多不能超过50万元。

  4.高新区内独立核算的研发中心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从开始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8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内资研发中心,从开始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以后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进口所需的科研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7.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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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名称: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园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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