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近日出台新的《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该办法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范围、对象、发放方式等做了说明。据悉,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规定,地处主城九区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中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发放全额住房补贴;对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发放差额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分为以下4个标准:一、工龄未满16年的一般干部(含被聘助理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级及其以下职员、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人以及16年工龄以下的普通工人)40平方米;二、科级干部(含被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四级职员、高级工、技师、16年及其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和工龄满16年及其以上的一般干部(含被聘助理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级及其以下职员、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人)48.88平方米;

  三、处级干部(含被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三级职员、高级技师)57.5平方米;

  四、局级干部(含被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二级职员)80.5平方米。需要说明的是,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为夫妻双方各自对应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和。

  住房补贴可采取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也可采取按月发放和一次性发放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与标准如下:

  1999年7月1日以前离退休的职工,符合发放条件的,住房补贴按每月每平方米3.5元标准实行一次性计发;

  1999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离退休的职工,符合发放条件的,其住房补贴实行分段计算一次性发放,其中职工1999年7月至2004年6月期间在职工作月数的补贴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6.8元计算,1999年7月1日以前应发月数的补贴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3.5元计算。

  2004年7月1日起离退休的职工及在职职工,符合发放条件的,2004年7月1日以前工龄的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性计发,2004年6月30日以后工龄的住房补贴实行按月计发。其中1999年7月至2004年6月期间在职工作月数的补贴标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6.8元计算,1999年7月1日以前及2004年6月30日以后应发月数的补贴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3.5元计算。

  发放年限:对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最长年限为累计25年,共计300个月。职工离退休时工龄不足25年者,住房补贴按实际工龄年限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