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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培训体系。按照“方便煤矿、注重实效、就近培训”的原则,完善全区煤矿安全培训体系。对煤矿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要对煤矿矿长、煤矿瓦检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对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十一)依法淘汰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在规定时限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要坚决依法关闭,依法收回和废止各种证照,按“三不留、一毁闭”标准关闭矿井。依法惩处拒不执行决定、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干扰破坏行政执法的有关人员,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和结构调整背后的腐败行为,确保依法关闭小煤矿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全面落实责任制,严格监督,严肃追究,奖罚分明。 (十二)规范煤矿安全管理。 1.凡在国家确定的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限内未取得安全许可证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要提出整改方案,经发证部门审核后,严格按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期限内完不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关闭。 2.加强煤矿企业安全基础工作管理。各类生产矿井要编制企业安全改造规划,建立和完善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指数和煤的自燃发火期测试、图纸交换和报废矿井资料存档等规范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3.保障煤矿安全监管费用的落实。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列支,盟市、旗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列支。 三、改革采煤方法,推进采煤机械化 (十三)推行正规采煤方法,提高资源回收率。目前,全区90%的小煤矿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多数矿井资源回采率不足30%,井下采掘作业地点通风差,容易积聚瓦斯并造成瓦斯爆炸事故。因此,必须下大力气改革采煤方法,要从技术改造入手,通过技术改造,淘汰残柱式等原始落后的非正规采煤方法,推广应用正规采煤方法,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十四)严格技改设计审批,保证正规采煤方法的实施和资源回采率达标。对实施技术改造的矿井,地质条件具备的要全部采用壁式正规采煤方法,回采工作面实现全风压通风。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在履行技术改造审批程序时,要严把设计审批关,保证正规采煤方法的推广和普及。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矿井资源回收率达不到30%的煤矿全部停产整顿,一年内不达标的煤矿一律关闭;矿井资源回收率在30-40%的煤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一倍征收资源补偿费。 (十五)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大力推进采煤机械化。要加大小煤矿的整合力度,推广采煤机械化。通过扩能技术改造,使小煤矿生产规模达到年产30万吨及以上。到2007年,生产规模达到年产3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要全部实现采煤机械化,生产规模为年产30万吨和年产45万吨的矿井以高档普采工艺为主,生产规模为年产60万吨及以上的矿井以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为主。到2010年,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90%以上。 (十六)加快煤矿供电建设步伐,保障煤矿机械化采煤工艺的实施。双回路供电是煤矿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也是开办煤矿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目前,全区小煤矿基本不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电力部门要把矿区电网建设列入十一五规划,合理布局与煤矿企业相配套的区域变电所,加快区域变电所的建设步伐,2007年底前完成区域变电所建设工程。重点产煤地区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确保区域变电所建设配套资金到位。区域变电所至煤矿的双回路架线由煤矿企业自己解决。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各级政府要围绕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总体目标,积极探索建立与煤矿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正规采煤方法和推行采煤机械化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体系,要在充分发挥现有培训网络、就地培训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基础上,积极与相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合作,设置所需专业,培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我区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四、规范煤炭资源管理,保障矿产资源有序开发 (十八)严格按规划建设和开发。到2006年底完成全区煤矿资源总体规划,2007年底基本完成重点矿区开发整体规划。矿井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要求,坚持无规划不设置矿业权,违规划不允许开发的原则,力争2015年基本完成我区煤炭资源的详查工作。 (十九)加大煤炭资源勘探资金支持力度,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企业管理”的模式,解决自治区矿产勘查资金,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采用三种勘查模式解决煤炭勘查资金:一是各级政府投资进行风险勘查;二是政府与企业联合勘查;三是需要配置资源的重点项目业主投资勘探。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认真执行资源一级市场国家和省级分级管理体制。矿业权市场转让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十)加大煤炭资源整合力度,加快矿井规模结构调整。 1.从2005年起,集中3年时间对现有的900余处年产1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进行资源整合重组、扩能技术改造和依法淘汰关闭。到2007年底,全区要完成关闭300余处,整合、改造600余处小煤矿的任务。各盟市要认真研究,按照矿区总体规划,将目标落实到煤矿企业,将责任落实到煤矿业主。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在每年年初做出下一年度小煤矿整合重组、扩能改造计划,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计划加快实施。 2.对具备资源整合重组条件的小煤矿,按照批准的《煤矿煤炭资源区域或区块整合规划》,就近整合煤炭资源,重组后的小型煤炭企业要达到年产30万吨以上的规模。鼓励重点煤炭企业收购、兼并一批小煤矿,对其进行联合改造,实现规模生产和集约经营。在已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前提下,可将井田范围外相邻的不宜再设置新矿业权的闲置边角煤炭资源和关闭煤矿所剩的煤炭资源划入整合区,支持整合后的煤炭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3.对于已纳入煤炭资源区域或区块整合规划的小煤矿,要在限期内完成整合。对于在限期内未按规划要求完成整合以及拒不整合的,依法吊(注)销证照,并予以关闭。 4.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的领导,统筹协调煤炭资源整合重组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组织机构,加大对小煤矿资源整合方案实施的监督力度,保证煤矿企业在资源、人员、产权等要素整合到位,严防出现“假整合”现象。自治区每年对中小煤矿的回采率、安全生产条件及重组技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实绩考核内容。 5.要进一步加快重点大型煤炭企业改革重组的步伐。2006年底前全部完成现有国有煤炭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实现煤电、煤化、煤运一体化,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重点煤矿企业产量要达到全区产量的80%以上。 6.坚决查处煤炭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违法和腐败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证照不全非法开采,非法转让、出租小煤矿等违法行为。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对煤炭资源整合的全过程进行监察,对非法倒卖矿权,党政干部参股入股办矿、失职渎职和官商勾结的行为,监察、司法机关要严厉查处。 7.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调查组,对全区为重点项目配置资源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凡获得资源而未进行有效开发,获得矿业权还未按协议建设煤化工、电力等转化项目的,要限期收回资源。 (二十一)加强与俄蒙友好合作,积极开发利用境外煤炭资源。要充分利用我区特有的区位地缘优势和国家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实施“向北开放”和“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扶持有实力的企业到俄蒙投资办矿,开发俄蒙煤炭资源,与俄蒙两国发展经贸合作关系,促进双边经贸交流,拓展煤炭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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