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联邦经济与技术部近日发表新闻宣布,经两国政府换文确认,中德新的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于2005年11月11日生效。该协定取代了两国于1983年签署的协定,通过新的框架将双边投资关系置于更高的符合国际惯例的保护水平。该协定的新内容主要包括:将控股公司纳入协定的保护范畴;双方保证原则上给予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中方将逐步减少尚存的非国民待遇现象;在财产被没收的情况下,将通过更好地履行赔偿义务来加强对产权的保护;收益等的自由汇出受到保障,对此无须进行特别的审批;出现合同纠纷时,投资者有权要求进行国际仲裁。 
    
  德联邦政府对外签署并生效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已达115个,既为德经济界创造了可靠的投资条件,也给德对外投资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护。新的德中投资保护协定也为今后德在华直接投资创造了良好的法律基础。目前德企业在华直接投资额已达69亿欧元,已有560多家德企业在华开展业务。该协定还将方便德联邦政府为企业在华投资的非商业风险提供担保。迄今德政府为200多个在华项目提供了担保,担保总额超过26亿欧元,这些项目主要集中在化工和汽车制造行业。尚待审批的项目还有近100个,担保总额达12亿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