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ceo.ttwv.com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