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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由王某赔偿2万元,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 借:管理费用38059.50 其他应收款———王某2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58059.50 3.被毁产成品的进项税转出额=(产成品的损失金额×全年耗用存货金额÷全年生产成本金额)×适用税率=(40×500÷800)×17%=4.25万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442500 贷:产成品4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2500 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 借:营业外支出442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442500 4.盘亏入账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5300 贷:原材料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300 根据第13号令,定额内合理损耗,属正常损失,不必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直接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定额损耗1053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05300 根据上述业务,该企业应交增值税=8059.50+42500+15300=65859.50元,应税所得额=2000000+150000-38059.50-442500-105300=1564140.50元,应交所得税=1564140.50×33%=516166.37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上非正常损失当年未报税务机关批准,则不允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抵扣;对于正常损耗,虽少了审批这一程序,但也要在证据确凿后才在当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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