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为何仍被窃取了商业机密?

    属于企业一级机密的核心技术,为何轻易就被软件复制?窃密生产的同类产品没有产销,为何被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一起看似并不复杂的商业秘密窃取案,值得企业反思的却很多……

    案情回放

    2004年10月,斯维数字技术公司的两位工程师谢某和吴某,以斯维公司的技术秘密入股,加入香港爱迪威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谢某、吴某离职,化名来到深圳龙岗信昌塑胶厂,担任硬、软件工程师。

    2005年4月,利用从斯维公司窃取的DVB技术资料,谢某、吴某研制出模型机。

    2005年6月,针对谢某、吴某的侵权行为,斯维公司向深圳南山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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