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第十四条规定,在具备特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之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因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这两项规定,简称为“双十”规定。此外,在已经连续签定过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约一般也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深圳,至少有8000名来自全国各地的代课教师。他们中的许多人已在深圳工作多年,而且多是来自内地的优秀教育人才,但是,在森严的人事制度之下,要想从“临时”成为“正式”,对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一个遥远的梦想———劳动合同法,本来可以帮助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轻松实现梦想。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就是“正式工”的法律称谓,而他们大多都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遗憾的是,劳动合同法良好的初衷恰恰成了代课教师们“下课”的动因。众多代课教师在新法出台后,被学校通知解除合同。校方的解释是“优胜劣汰”或是“迫于上面的压力”。但真正理由不难想象,在新法施行前解除劳动合同,学校基本上不用承担什么责任,与明年必然发生的情况相比,学校暂时的教学秩序和利益算不了什么。

    一部重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何以在实施之前就遇到了如此尴尬?要么是因其“名善实恶”,要么是因为利益关系方对法律的误读。

    亮点:

    在现实需要与利益博弈之间

    所有的法律都不可能只体现某一个群体的利益,而是各种利益平衡的结果。在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法律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各地群众短期内反馈的意见多达19万件,这一数字创下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新纪录。在正式的条文中,有不少就是来源于群众意见。

    但正是新法增加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多项措施,引起了用人单位的普遍担忧。这些被媒体称为“十大亮点”的保护性措施包括: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规范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限定了违约金条款的适用、规定了竞业限制、适当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规范了劳务派遣、规范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成本,等等。

    当然,在所有的“亮点”中,还是“双十”规定和“两次固定合同”的规定引发了明显的多米诺效应。在新法中,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成为法定的义务,而在即将退役的劳动法当中,虽然也有“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类似规定,但 “双方同意”的前提,使这一规定一直未能发挥作用。关于劳务派遣、加大处罚力度等规定,更让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空间大大缩小。

    尽管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有所侧重,但是立法者也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例如,在签定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得具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或是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亦可以拒签新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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