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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这些保护性措施,许多企业曾遇到的“培养一个、跳槽一个”难题,也将有望解决。一些企业支付了高额的培训费用后,员工另谋高就,对如何赔偿培训费用,此前的规定不甚明了,而新法则明确了计算标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仔细分析,在劳动合同法的多条规定中,都不只是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对劳动者的违约、违章行为,法律也赋予了用人单位追究其责任的有力工具。 过渡: 在计划模式与市场经济之间 辞退风波发生后,人们惊奇地发现,这些被解聘的人员其实正是那些一线岗位不可或缺的工作者。 央视裁员之后,人手短缺令工作陷入了混乱。某新闻节目的制片人表示,由于台里解聘了栏目撰稿,现在她正在自己动手编写新闻稿件。一些新闻内容在不同节目中反复播放的频率也超过了以往正常水平。甚至因为大多数摄像师都被清退,一些新闻节目的导演和编辑都亲自上阵,扛起了摄像机。而在深圳的中小学校,尽管正常的教学秩序可以维持,但大量优秀教师的流失必然是当地教育事业无法估量的损失。摆在面前的问题是,对于这些集中裁员的单位来说,是否明年就不需再招聘人员了呢?新法的实施已经板上钉钉,逃过今年,明年又将如何规避新法的规定? 有人将解聘事件归咎于法律的“半年过渡期”,认为这是给了企业突击裁员的时间,这样的指责显然不合常理。无论是一部新法律的实施,还是在整个劳动领域,过渡期都在所难免。 1976年到1986年期间,劳动关系的构成实际上是劳动者与国家之间的劳动行政关系,是行政化的阶段,较少发生劳动争议;1986年到1996年,是市场化过渡的阶段,开始出现劳动争议案件;1996年到现在,劳动关系真正进入市场化。对劳动关系的调节和规范,也转变为以法律手段市场自行调节。与“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进程相适应,劳动法律、法规也只有在不断的实践中逐渐完善。 “趋利避害”,用最优组合获取最大利益,也是用人单位的本能和本性,同样,对于劳动者来说,追求更高的劳动报酬和个人发展也是必然的选择,这正是市场规则的应有之义。从这个角度上说,必然要有一部分人为新法的出台付出代价。但是,如何避免裁员潮的扩大化和随意性,如何将裁员潮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是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对于新法的误解或恐慌都将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造成损害,从这个角度来说,充分宣传劳动合同法应是当务之急。此外,严格公正的劳动监察执法,也是在过渡期内不可或缺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的配备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已是长期的未决难题,而劳动领域的大量纠纷,都要靠这支队伍在第一时间加以解决。加大劳动监察的覆盖面,提高执法水平,这绝不仅仅是过渡期内需要的。而对于已经形成的劳动争议或诉讼案件,工会、劳动仲裁、司法机关都应当按照现有的规定,结合新法的理念,为化解矛盾、公正评判发挥作用。 正如同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的进程一样,坎坷必不可少,但只要新法实施能够确保兼顾到更多人的利益,由新法引发的裁员阵痛就不足为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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