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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通过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总公司高级管理层有足够的监控能力 3.董事会能有效的发现公司问题并上报股东会,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公司经理层进行有效地监督 4.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架构 5.能够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管理 6.能够及时、充分地进行重要信息的报告 在此基础上,我们来考虑设计公司的治理方案。公司治理方案需要明确公司治理结构,此外,在设计治理方案的同时,理顺产权关系也是不可忽视的步骤。尤其是国资集团,由于行政性资源调配的关系,加上原有隶属关系的影响,当企业集团进入中央管理状态后,就会出现集团内部的企业组织结构混乱,有些与集团有产权关系,有些还没有。这就要求集团总部对其下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产权审计,通过产权审计搞清资产现状。 集团企业在理顺产权关系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产权层级的控制。集团公司的产权层级越多,法定运作程序就会越复杂,这必然使得管控链条相应也越长,信息失真也越严重,管控成本也越高,管控效果也越差。从经验实践而言,集团公司内部的产权层级一般不应该超过三级(除非纯粹的财务型管控),那些所谓的“重孙公司”都是些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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